中标公示 | |||
工程项目名称 | 遵义市特殊教育学校迁建项目监理 | ||
招标人 | 遵义市特殊教育学校 | ||
代理机构 | 贵州鲁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
开标时间 | 2014年5月19日14:00时 | ||
开标地点 | 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遵义市南京路中段“城上城”综合写字楼六楼) |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贵州航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 ||
项目经理或总监或者首席设计师或技术负责人 | 任剑 | ||
报价 | 803662元 | ||
总分 | 83.70 | ||
企业类似工程业绩 | 1个 |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贵州百盛监理有限公司 | ||
项目经理或总监或者首席设计师或技术负责人 | 伍光灿 | ||
报价 | 804469元 | ||
总分 | 49.30 | ||
企业类似工程业绩 | 1个 | ||
第三中标候选人 | 贵州富友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
项目经理或总监或者首席设计师或技术负责人 | 彭乾华 | ||
报价 | 799623元 | ||
总分 | 48.39 | ||
企业类似工程业绩 | 1个 | ||
公示期 | 2014年5月21日 | 至 | 2014年5月23日 |
公示说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未在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招标人不予受理。 提出异议是投诉的前置程序,必须先提出异议,然后才能投诉。对评标结果的投诉参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执行。 | ||
中标公示 | |||
工程项目名称 | 遵义市特殊教育学校迁建项目设计 | ||
招标人 | 遵义市特殊教育学校 | ||
代理机构 | 贵州鲁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
开标时间 | 2014年5月19日14:00时 | ||
开标地点 | 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遵义市南京路中段“城上城”综合写字楼六楼) |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遵义市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 ||
项目经理或总监或者首席设计师或技术负责人 | 王赤 | ||
报价 | 947011元 | ||
总分 | 64.66 | ||
企业类似工程业绩 | 1个 |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贵州航天江南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 ||
项目经理或总监或者首席设计师或技术负责人 | 黄滨 | ||
报价 | 927485元 | ||
总分 | 46.93 | ||
企业类似工程业绩 | 1个 | ||
第三中标候选人 | 遵义市建筑设计院 | ||
项目经理或总监或者首席设计师或技术负责人 | 何丹 | ||
报价 | 976300元 | ||
总分 | 46.52 | ||
企业类似工程业绩 | 1个 | ||
公示期 | 2014年5月21日 | 至 | 2014年5月23日 |
公示说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未在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招标人不予受理。 提出异议是投诉的前置程序,必须先提出异议,然后才能投诉。对评标结果的投诉参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执行。 | ||
中标公示 | |||
工程项目名称 | 遵义市特殊教育学校迁建项目勘察 | ||
招标人 | 遵义市特殊教育学校 | ||
代理机构 | 贵州鲁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
开标时间 | 2014年5月19日14:00时 | ||
开标地点 | 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遵义市南京路中段“城上城”综合写字楼六楼) |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贵州振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 ||
项目经理或总监或者首席设计师或技术负责人 | 刘小平 | ||
报价 | 300100元 | ||
总分 | 67.96 | ||
企业类似工程业绩 | 1个 |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贵阳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 ||
项目经理或总监或者首席设计师或技术负责人 | 郝江南 | ||
报价 | 296700元 | ||
总分 | 53.46 | ||
企业类似工程业绩 | 1个 | ||
第三中标候选人 | 贵州有色地质遵义勘测院 | ||
项目经理或总监或者首席设计师或技术负责人 | 刘武权 | ||
报价 | 303400元 | ||
总分 | 51.16 | ||
企业类似工程业绩 | 1个 | ||
公示期 | 2014年5月21日 | 至 | 2014年5月23日 |
公示说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未在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招标人不予受理。 提出异议是投诉的前置程序,必须先提出异议,然后才能投诉。对评标结果的投诉参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