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公示 | |||
工程项目名称 | 贵州新蒲经济开发区双新快线建设项目一标段勘察招标 | ||
招 标 人 | 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代理机构 | 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
开标时间 | 2014年12月15日14:30时 | ||
开标地点 | 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遵义市南京路中段“城上城”综合写字楼六楼) |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贵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 ||
项目负责人 | 王安详 | ||
报 价 | 325840元 | ||
总 分 | 88.40分 | ||
企业类似工程业绩 | 5个 |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贵州有色地质遵义勘测院 | ||
项目负责人 | 刘武权 | ||
报 价 | 341220元 | ||
总 分 | 38.67分 | ||
企业类似工程业绩 | 2个 | ||
第三中标候选人 | 贵州省地矿局第二工程勘察院 | ||
项目负责人 | 裴永炜 | ||
报 价 | 341220元 | ||
总 分 | 36.67分 | ||
企业类似工程业绩 | 1个 | ||
公 示 期 | 2014年 12 月 23 日 | 至 | 2014年 12 月 25 日 |
公示说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未在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招标人不予受理。 提出异议是投诉的前置程序,必须先提出异议,然后才能投诉。对评标结果的投诉参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执行。 | ||
中标公示 | |||
工程项目名称 | 贵州新蒲经济开发区双新快线建设项目一标段设计招标 | ||
招 标 人 | 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代理机构 | 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
开标时间 | 2014年12月15日14:30时 | ||
开标地点 | 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遵义市南京路中段“城上城”综合写字楼六楼) |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珠海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 ||
项目设计负责人 | 张新建 | ||
报 价 | 5582498.70元 | ||
总 分 | 85.05分 | ||
企业类似工程业绩 | / |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 | ||
项目设计负责人 | 黄福伟 | ||
报 价 | 5805798.70元 | ||
总 分 | 17.08分 | ||
企业类似工程业绩 | / | ||
第三中标候选人 | 大连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
项目设计负责人 | 徐伟光 | ||
报 价 | 5805798.70元 | ||
总 分 | 15.96分 | ||
企业类似工程业绩 | / | ||
公 示 期 | 2014年 12 月 23 日 | 至 | 2014年 12 月 25 日 |
公示说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未在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招标人不予受理。 提出异议是投诉的前置程序,必须先提出异议,然后才能投诉。对评标结果的投诉参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执行。 | ||
中标公示 | |||
工程项目名称 | 贵州新蒲经济开发区双新快线建设项目一标段监理招标 | ||
招 标 人 | 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代理机构 | 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
开标时间 | 2014年12月15日14:30时 | ||
开标地点 | 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遵义市南京路中段“城上城”综合写字楼六楼) |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贵州黔水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 ||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 赵义 | ||
报 价 | 2205053.17元 | ||
总 分 | 70.42分 | ||
优惠下浮率(F) | 20% |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重庆新鲁班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 ||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 何建华 | ||
报 价 | 2205053.17元 | ||
总 分 | 50.12分 | ||
优惠下浮率(F) | 20% | ||
第三中标候选人 | 重庆名威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 夏志斌 | ||
报 价 | 2205053.17元 | ||
总 分 | 41.17分 | ||
优惠下浮率(F) | 20% | ||
公 示 期 | 2014年 12 月 23 日 | 至 | 2014年 12 月 25 日 |
公示说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未在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招标人不予受理。 提出异议是投诉的前置程序,必须先提出异议,然后才能投诉。对评标结果的投诉参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