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内容:
| 项目编号 | E5203822026000297001 | 项目名称 | 茅台酒“十四五”技改建设项目制酒三片区施工 |
| 标段(包)编号 | E5203822026000297001001 | 标段(包)名称 | 茅台酒“十四五”技改建设项目制酒三片区施工 |
| 异议内容 | 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0.2.27条约定”本项目执行单项工程最高单价限价,任意单项工程或单价超过对应最高限价(控制价)的为无效标:本项目不允许不平衡报价,任意单项工程或单价低于对应工程最高限价(控制价)92%的视为不平衡报价,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视为无效标“10.2.6条约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否则按无效标处理。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中带星号项的单价报价不得超过对应的单价最高限价,否则按无效标处理。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中带星号项的单价报价低于对应的单价警戒线的,须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2.19条要求提供对应的证明材料。”但所给控制价文件无法查看分项单价,请招标人提供可供投标人查看的控制价单价文件。若无单项控制价文件,请明确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所有关于投标单价超出控制价或者低于成本警戒线的条款是否执行 | ||
异议答复:
| 异议答复 | 针对茅台酒“十四五”技改建设项目制酒三片区施工(项目编号:E5203822026000297001)招标文件的异议,将在异议提出截止日期之后统一进行回复,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