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内容:
| 项目编号 | E5203822026000297001 | 项目名称 | 茅台酒“十四五”技改建设项目制酒三片区施工 |
| 标段(包)编号 | E5203822026000297001001 | 标段(包)名称 | 茅台酒“十四五”技改建设项目制酒三片区施工 |
| 异议内容 | 1、在招标文件第二章第3.2.3条明确最高投标限价(包括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及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各项综合单价等)、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但在最高投标限价文件中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均为0,请问招标人是否有误?2、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中带星号项的单价报价不得超过对应的单价最高限价,否则按无效标处理。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中带星号项的单价报价低于对应的单价警戒线的,须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2.19条要求提供对应的证明材料。招标清单及其他附件中均未体现招标文件中提到的最高投标限价和警戒线,请招标人明示?3、招标文件中明确本项目执行单项工程最高单价限价,任意单项工程或单价超过对应最高限价(控制价)的为无效标;本项目不允许不平衡报价,任意单项工程或单价低于对应工程最高限价(控制价)92%的视为不平衡报价,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视为无效标。但招标清单或其他文件中均未明示最高限价,请招标人明示? | ||
异议答复:
| 异议答复 | 针对茅台酒“十四五”技改建设项目制酒三片区施工(项目编号:E5203822026000297001)招标文件的异议,将在异议提出截止日期之后统一进行回复,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