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内容:
| 项目编号 | E5203822026000297001 | 项目名称 | 茅台酒“十四五”技改建设项目制酒三片区施工 |
| 标段(包)编号 | E5203822026000297001001 | 标段(包)名称 | 茅台酒“十四五”技改建设项目制酒三片区施工 |
| 异议内容 | 1、招标文件10.2.27(P36-37):本项目执行单项工程最高单价限价,任意单项工程或单价超过对应最高限价(控制价)的为无效标;本项目不允许不平衡报价,任意单项工程或单价低于对应工程最高限价(控制价)92%的视为不平衡报价,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视为无效标。疑问一:此条款表述为任意单项工程或单价,那么此条款无效标的限定范围是单项工程金额超过对应最高限价(控制价)和低于对应工程最高限价(控制价)92%?还是既限定单项工程金额也限定清单综合单价超过对应最高限价(控制价)和低于对应工程最高限价(控制价)92%?疑问二:因招标文件要求提出投标综合单价价格限定,请提供完整的带单价控制价的招标清单。 | ||
异议答复:
| 异议答复 | 针对茅台酒“十四五”技改建设项目制酒三片区施工(项目编号:E5203822026000297001)招标文件的异议,将在异议提出截止日期之后统一进行回复,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