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内容:
| 项目编号 | E5203822026000297001 | 项目名称 | 茅台酒“十四五”技改建设项目制酒三片区施工 |
| 标段(包)编号 | E5203822026000297001001 | 标段(包)名称 | 茅台酒“十四五”技改建设项目制酒三片区施工 |
| 异议内容 | 1、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人民币740098809.77元,投标成本警戒线为人民币680890904.9884元(投标成本警戒线的计算公式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附件A: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请问:根据计算公式,该成本警戒线计算得出的680890904.9884元未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税金,存在偏差,请明确。2、安全生产费按财资[2022]136号文规定的3%执行,投标函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3%填写,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组价按定额标准进行,不受上述3%的限制。请问:投标报价的安全生产费可以与投标函中的不一致吗?该费用是业主给定金额还是按照定额自主报价?3、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公布的投标成本警戒线为人民币680890904.9884元,单位为“元”,保留了4位小数,请问本项目投标的投标报价小数位数是否有要求?4、专用合同条款9.试验与检验中对施工现场需配备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试验人员的要求不合理,如土工室、集料室、石料室、水泥室、水泥砼室、力学室、化学室,以及设备如摇筛机、压力机、万能试验机,持证检测人员等,以上均为公路项目自检相关要求,房建项目必须送第三方检测单位,建议招标人取消相关要求。 | ||
异议答复:
| 异议答复 | 针对茅台酒“十四五”技改建设项目制酒三片区施工(项目编号:E5203822026000297001)招标文件的异议,将在异议提出截止日期之后统一进行回复,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