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中标候选人“贵州黔正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造假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其中标资格应依法认定无效。
我单位拟依法取消“贵州黔正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重新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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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4)兴农党议〔2026〕8号(送审稿).pdf
关于兴义市第十一届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项目编号:P52230120260003TI)第一中标候选人提供虚假材料的核查报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