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招标项目编号 :E5203302025000680001
原公告的招标项目名称 :贵州茅台酒股份3万吨酱香系列酒技改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和义兴大地生产区水池项目
原公告的标段编号 :E5203302025000680001001
原公告的标段名称 :贵州茅台酒股份3万吨酱香系列酒技改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和义兴大地生产区水池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 :2025-12-16 14:30
2、主要内容
主要事项 : 澄清答疑
更正日期 : 2025-12-25
3、其他补充事宜
我公司组织招标的贵州茅台酒股份3万吨酱香系列酒技改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和义兴大地生产区水池项目(项目编号:E5203302025000680001),收到潜在投标人异议,现就异议内容中所提问题进行回复:
问题:1.违背执业资格管理规定,客观上无法实现: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非分期、非停工备案的建设项目负责人。近3年(2022年1月1日至今)仅约36个月,单个此类规模工程的施工周期通常需12-24个月,加之竣工备案流程,一名项目经理在合规前提下根本无法同时完成3个符合要求的已竣工项目,该业绩要求与行业实际执业规则存在根本冲突。
2.构成差别待遇与歧视,限制公平竞争:该条款设置的业绩门槛远超项目实际履约所需能力,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其本质是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仅可能指向少数特定主体,排除了绝大多数守法经营、具备履约能力但无此类"超额业绩"的潜在投标人,违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八)项规定。
3.评分设置缺乏合理性,加剧竞争不公:业绩评分最高3分,占比相对关键,但要求与行业普遍执业情况脱节。多数合规企业的项目经理近3年可完成1-2个同类项目,该条款直接导致此类企业先天失分,无法与少数可能违规“挂名”多项目的主体公平竞争,破坏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基础。
恳请贵单位对上述疑问事项进行核实,依法撤销该不合理排他性条款,将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调整为“近3年已竣工类似工程业绩1个得1分,最高得2分”,或降低单项目业绩金额门槛后保留3分评分上限,确保符合行业实际。
请贵单位在收到本疑问函后,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在法定时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将调整后的招标文件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公示。
回复: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业绩时限要求为“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1月6日)”,时限约为48个月,且项目负责人业绩评分项规定了“时间以项目竣工验收时间为准”,实际时限大于48个月,与行业实际执业规则不存在冲突,评分设置合理,未限制公平竞争,本项目招标文件不做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4、联系方式
1.招标人信息
名 称: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联 系 方 式:18885743101
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贵州贵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318号金阳烈变国际广场(A)1单元7层
联 系 方 式: 0851-84808797
文件预览:
补充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