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公告
| 一、项目基本信息 | ||||||||||||||||||||||||
| 招标项目编号:E520303202500055B001 | ||||||||||||||||||||||||
| 招标项目名称:贵州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卷烟厂2022年下半年安全生产智能(AI)系统建设-系统采购 | ||||||||||||||||||||||||
| 招标标段名称:贵州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卷烟厂2022年下半年安全生产智能(AI)系统建设-系统采购 | ||||||||||||||||||||||||
|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11月03日 | ||||||||||||||||||||||||
| 二、更正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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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补充事宜 | ||||||||||||||||||||||||
| 各潜在投标人:广州市百业建设顾问有限公司受贵州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招标的“贵州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卷烟厂2022年下半年安全生产智能(AI)系统建设-系统采购”项目,现对收到异议内容作如下回复:【质疑事项一】招标文件“招标评分办法前附表”2.2.4(1)条:1、投标人信息化项目获得过国家级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的,得1分;2、具备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与本项目相关的软件专利技术证书的,每提供一个得0.5分,最多得1分。【事实依据】1、根据招标工程清单、施工图等材料评估,此项目本身技术难度一般,且是常规的软件应用项目,技术难度和创新性要求不高,对软件专利技术依赖度低,拥有相关专利并非完成项目的关键因素;对科技成果要求也不高,即使没有国家级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也能正常完成项目,该两项条款与项目实际需求不相关。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应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否则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国家级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获取难度大,数量有限,只有少数企业拥有。软件专利技术证书的获取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小型企业或新进入市场的企业可能因资源有限,难以拥有较多此类证书。将其作为加分项,会使大部分企业因不具备该证书而处于劣势,限制了市场竞争,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公平竞争的规定,此条款排斥了大量潜在投标人,不利于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3、国家级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有多种类型,涉及不同领域和技术方向,而招标文件未明确是针对何种类型或领域的信息化项目成果,导致评分标准不清晰、不具体。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关于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的相关规定,该条款缺乏明确性,无法保证评标过程的客观公正,可能导致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存在主观随意性,影响评标结果的公正性。【质疑请求】请采购人合理说明此证书与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提供设置该评分项的合理依据。回复:已进行更正,详见本通知“其他事项”【质疑事项二】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第2条、防爆球型摄像机、参数要求:像素:≥400万,分辨率:≥2592*1944;焦距/变倍:4.5~148.5mm/33倍变焦。”【事实依据】4、招标文件要求400万像素,但是分辨率又要求是500万像素,这里存在参数描述前后矛盾。5、焦距/变倍:4.5~148.5mm/33倍变焦,是某些厂家特定的参数。市场上主流厂家变倍的焦距区间都有区别,找不到能同时满足要求的产品。因为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2.2.4-技术评分-技术响应: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要求1.6主要设备清单”中所有技术要求是基础参数和功能要求,投标文件必须完全响应,一项不满足做无效标处理。”如果按照此要求,本项目招标文件中以企业技术标准作为采购项目的招标需求,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质疑请求】请求:建议把分辨率:≥2592*1944,修改为分辨率:2560*1440;把焦距/变倍:4.5~148.5mm/33倍变焦,修改为变倍:≥25倍变焦。回复:原“分辨率:≥2592*1944”,更正为“分辨率:≥2688*1500”【质疑事项三】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第4条、人脸识别枪机、参数要求:传感器靶面:≥1/1.8,焦距/变倍:≥2.7~13.5mm/5倍变焦。”【事实依据】传感器靶面:≥1/1.8,焦距/变倍:≥2.7~13.5mm/5倍变焦,是某些厂家特定的参数。市场上主流厂家在不同传感器靶面和焦距/变倍组合完全不一样,找不到能同时满足要求的产品。因为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2.2.4-技术评分-技术响应: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要求1.6主要设备清单”中所有技术要求是基础参数和功能要求,投标文件必须完全响应,一项不满足做无效标处理。”如果按照此要求,本项目招标文件中以企业技术标准作为采购项目的招标需求,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质疑请求】请求:建议把传感器靶面:≥1/1.8,焦距/变倍:≥2.7~13.5mm/5倍变焦;修改为传感器靶面:≥1/2.7,焦距/变倍:≥2.7~13.5mm/5倍变焦。回复:本项目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经核实,此处参数无误。现有市场上海康威视、大华股份、天地伟业、科达等可满足要求,不存在品牌唯一性指向,具备充分的市场竞争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请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质疑事项四】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第7条、智能球型摄像机、参数要求:焦距/变倍:≥2.7-13.5mm/25倍变焦。”【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要求焦距/变倍:≥2.7-13.5mm/25倍变焦,焦距为5倍变焦,变倍要求25倍,这里存在参数描述前后矛盾。【质疑请求】请求:建议把要求焦距/变倍:≥2.7-13.5mm/25倍变焦;修改为变倍:25倍变焦。回复:原参数:“焦距/变倍:≥2.7-13.5mm/25倍”,更正为:“焦距/变倍:≥5.0-125.0mm/25倍”【质疑事项五】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第28条、门禁系统、参数要求:设备支持H265等编码格式的视频输出,支持录像机抓拍图片导出;设备支持单个人员导入最多底库照片≥6张。”【事实依据】经过我司征询市场上主流产品厂商如:海康、科达、大华等主流厂家后被告知:“同时满足以上技术参数的产品厂商只有某些厂家,业内其余厂商均无法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就是参照了个别厂家的企业标准,并非是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因为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2.2.4-技术评分-技术响应: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要求1.6主要设备清单”中所有技术要求是基础参数和功能要求,投标文件必须完全响应,一项不满足做无效标处理。”如果按照此要求,本项目招标文件中以企业技术标准作为采购项目的招标需求,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质疑请求】请求:建议把设备支持H265等编码格式的视频输出,支持录像机抓拍图片导出;设备支持单个人员导入最多底库照片≥6张;修改为设备支持H265等编码格式的视频输出,支持录像机实现视频监控录像;设备支持单个人员导入最多底库照片≥2张。回复:本项目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经核实,此处参数无误。现有市场上:海康威视品牌、大华股份品牌、天地伟业品牌等均可满足该招标文件的参数要求,且部分参数优于招标文件要求,不存在品牌唯一性指向,具备充分的市场竞争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请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质疑事项六】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第39条、36盘位IPSAN网络存储服务器、参数要求:参数器求:存储设备:具备2.5Gb以太网接口≥5个、USB3.0接口≥2个,RS232接口≥2个,PCIE4.0插槽≥2个,HDMI接口>2个,至少36盘位前面板维护。存储主机:可支持接入至少4端口2.5Gb以太网卡或至少2端口万兆以太网卡或至少4端口万兆以太网卡或2端口至少8Gb光纤FC卡或至少4端口16Gb光纤FC卡或至少2端口Mini SAS3.0或以上HD卡;支持视频写入不低于6000Mbps,转发不低F6000Mbps,同时回放不低于于600Mbps;支持图片写入性能不低于12000Mbps、不低于12000Mbps图片转发;存储主机具有电源、风扇、电池、接口卡模块,支持磁盘、电源、风扇、电池的在线热插拔;在磁盘发生故障导致RAID阵列处于降级/重建状态下,同时写入1000路或以上相关视频流时,对数据写入无影响;支持阵列备份功能,RAID阵列出现故障失效时(拔出阵列中2块及以上磁盘时),业务切换到备份RAID阵列正常读写状态,业务不中断;支持快照自动创建2种或以上策略:1、可设置固定时间段创建快照,按每时间段/每日/每周/每月设置;2、可按设置时间周期间歇式进行创建快照,设置延续周期,在延续周期内按固定时间间隔创建快照,设置大周期,为延续周期+停止时间段;支持快照回滚、快照克隆/拷贝、快照视图,支持快照回滚恢复任意快照时间点的数据;可以将任意时间点数据通过快照克隆拷贝到新的资源上并支持适配windows、linux等的数据库快照代理插件进行快照;支持自动识别磁盘的剩余空间容量;可根据数据存储需求,划分多个容量不同的逻辑卷,并支持在线空间扩展、快照,存储业务正常;可划分至少1024个逻辑资源卷,单个逻辑资源卷容量不低于64TB并可扩容支持录像打标签,至少支持16000个以上标签通过标签快速定位播放录像。”【事实依据】经过我司征询市场上主流产品厂商如:海康、科达、大华等主流厂家后被告知:“同时满足以上技术参数的产品厂商只有个别厂家,业内其余厂商均无法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就是参照了厂家的企业标准,并非是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因为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2.2.4-技术评分-技术响应: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要求1.6主要设备清单”中所有技术要求是基础参数和功能要求,投标文件必须完全响应,一项不满足做无效标处理。”如果按照此要求,本项目招标文件中以企业技术标准作为采购项目的招标需求,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质疑请求】请求:建议把设备明显有指向性的参数进行删除,留下核心参数即可。比如改为:1、单颗64位多核高性能处理器,默认2个内存条,共16(GB)内存,可扩展至4个内存条,128(GB)内存;2、默认4个10/100/1000/2500Mbps自适应以太网电口,1个10/100/1000Mbps自适应管理网口,可选配2张PCIE标卡;3、可适配CMR&SMR硬盘,支持SATA、SAS硬盘,CMR单盘最大支持24TB硬盘,SMR单盘最大支持30TB;4、最大支持768路(2048Mbps)前端接入、存储、转发,48路(96Mbps)网络回放;5、可通过ONVIF、GB28181、RTSP、视图库、主动注册等协议管理不同厂家前端摄像头,实现视频存储;6、存储RAID支持JBOD、RAID 0/1/5/6/10/50/60、SRAID 支持全局热备和局部热备;回复:本项目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经核实,此处参数无误。现有市场上:海康威视品牌、大华股份品牌、华为品牌、紫光华智品牌等均可满足该招标文件的参数要求,且部分参数优于招标文件要求,不存在品牌唯一性指向,具备充分的市场竞争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请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 ||||||||||||||||||||||||
| 四、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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